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省直单位提供采购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议供货的范围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主要指年初确定的进入部门预算的所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各种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国有资产变卖收入、使用国有资产担保的贷款以及自筹资金等)购买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共6类办公自动化设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协议供货管理。
第二条 协议供货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分别与上述各类品牌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制造(销售)厂商进行谈判,确定中标(成交)的制造厂商(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和协议供货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所提供商品(型号、具体配置)、优惠价格、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并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成交产品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第三条 协议供货的限额标准
协议供货期内,省直单位采购中标的各类品牌办公自动化设备,限额标准设定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省直单位不论一次采购或分次采购,均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四条 协议供货的原则
协议供货除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便捷高效原则。
2、预先确定(供应商、商品型号、限定价格、服务承诺)原则。
3、保证质量、节约资金原则。
4、保护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利益原则。
第五条 协议供货政府采购方式
协议供货政府采购由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即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代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即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施采购。由专家评委集体评定成交供应商和协议供货供应商,经政府采购办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成交供应商的职责
成交供应商实行淘汰制,协议供货采购数量较小的成交供应商将视情况予以淘汰。
成交供应商的职责:
1、推荐协议供货供应商并约束协议供货供应商和售后服务机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协议供货成交产品为本品牌市场主流型号,并有充足货源,确保在吉林省内给予供应商最低的成交产品进货价格。
3、在协议供货期内,必须根据产品出厂价格调整的同时(从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申请调整成交产品采购价格。
4、自觉接受并配合政府采购办监督检查。
5、安排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汇总协议供货供应商报送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销售情况季度明细表》(见附表一),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品牌项目销售情况季度汇总表》(见附表二),于每季度初7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报表报送给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
第七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的职责
协议供货供应商要保持稳定,以实现相关服务的延续性,确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期限内原则上不能变更。
协议供货供应商的职责:
(一)执行协议供货合同,负责协议供货相关商品的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严格执行商品优惠价格及服务等方面规定。
(二)积极组织货源确保及时、足量供货。对采购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并为采购人提供商品信息服务。
(三)保证协议供货时间,每日正常营业时间或一定的延长时间即为协议供货服务时间。
(四)妥善保管协议供货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五)按期统计政府采购数据,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销售情况季度明细表》,于每季度初3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报表报送给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 协议供货采购的程序
(一)申请。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商品,首先要登录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网址为:WWW.JLSZFCG.GOV.CN ),查看中标品牌、型号、配置、价格及供应商信息。然后下载《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三),按要求填写并向政府采购办申报,政府采购办审核确认后,向采购人开具《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核准书》(以下简称“核准书”见附表四)。
(二)提货。采购人持“核准书”到协议供货供应商处采购商品。协议供货供应商依据“核准书”,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政府采购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与采购人协议价格,及时向采购人提供商品及相关服务,并将“核准书”复印后与给采购人开具的发票复印件一起留存备查
(三)验收。协议供货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的商品在安装、调试合格后,采购人应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报告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双方签字盖章,分别留存。
(四)结算
1、属于预算内或基本建设的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2、单位自筹资金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五)记帐。采购人在完成采购后,除正常帐务处理外,要将政府采购办开具的“核准书”作为原始凭证与发票一起装订,以备有关部门检查。协议供货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发票后,应到政府采购办审核盖章,未加盖专用章的发票,采购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九条 协议供货的监督
(一)在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协议供货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合同约定,直接追究协议供货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视情况对违规协议供货供应商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中标资格,直至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超出成交产品范围销售商品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未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核准擅自销售的;
(3)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5)没有在投标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6)没有按照承诺的供货价格或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7)最终销售价格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的;
(8)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9)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10)未按规定报送产品销售统计报表的。
(11)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督促纠正;通报批评;交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1)擅自向协议供货供应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以外产品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无故拖欠货款的;
(4)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5)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采购中心代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负责合同的日常履约工作,并及时将违约情况向政府采购办反馈以便查处。
(五)采购人、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或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办投诉,政府采购办在接到投诉后要组织进行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中协议供货范围、内容及限额标准等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如有变化发文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后,原《吉林省省级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