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产【2009】 789 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杜绝“小金库”现象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现就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
省直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井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对外投资的管理
省直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提供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
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直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在收入申抵扣,抵扣后的余额在30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省直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时,由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单位先收款,再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中“执收单位名称”一栏填写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单位全称,“预算科目名称”一栏,行政单位填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科目代码为:103类07款06项01目)”,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填写“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科目代码为:103类07款06项99目)”,其他栏目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6联,单位填写后,持1、3、4、5联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业务,将款项划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户名:吉林省财政厅,账号:3595-01-88-0000280-36,开户行:光大银行亚泰大街支行。缴款后,由各单位到省财政厅国库处对账并出具说明,再由省财政厅国库处统一办理缴库手续。
省直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收入缴入国库后,具体资金的使用,在上缴收入额度内,由上缴单位,根据实际支出需求,提出资金申请,由省财政按有关规定审核拨付。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差额享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但考虑事业单位目前面临的实际情况,这部分国有资产收益暂不缴入国库,由各单位将实际收入情况报省财政部门预算主管处备案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文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省财政厅负责对国有资产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省直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国有资产收入,切实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