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加强吉林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产[2008]3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管理。
二、审批权限
1.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要先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2.除处置上述资产外,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单件或批量)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省教育厅审批;处置资产原值(单件或批量)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要先报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及贷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四、资产处置程序
(一)报废处置方式
1.单位进行资产处置,由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组成资产处置小组,专设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员,负责审核报废处置资产全过程。
2.由单位自行组织(可由使用、维修人员或熟悉该要报废资产性能的工作、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3-5人的资产报废鉴定小组,负责对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鉴定表》,相关人员要签字。
3.处置资产的单位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对所处置资产情况进行处置前公示,群众无异议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申报工作。上报主管部门一份公示说明。
4.汇总填写《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分类汇总表》,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及单位法人签字后,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由单位正式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某单位关于报废资产的请示),并附以上表格、报废资产明细表、公示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6.吉林省教育厅对单位提出的报废申请进行审核,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直接批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先进行评估,待资产评估报告在我厅备案后,予以批复。
7.申请批复后,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单位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对报废资产进行公开挂牌交易。
(二)其他处置方式
其他无偿转让、对外捐赠、出售、置换等资产处置行为,参照《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产[2008]3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厅。
五、资产处置帐务及收入管理
1.各单位凭吉林省教育厅的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及在产权交易市场的实际成交价格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相关账目。
2.各单位报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等,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原有关处置国有资产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吉林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