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全院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别是对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管理,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鉴于存在着一些部门个人长期占用学院仪器设备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无论通过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只要不是自费购置的,其所有权均属于学院,包括以部门名义得到的捐赠。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产权问题提出争议。
二、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学院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逾期不还的,实行有偿占用的办法。在完成某一阶段性教学、科研等项工作任务后,对所借用物品要及时归还本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再借用时,由本人重新办理借用手续。每次借期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三、有偿占用费的确定,按所借用仪器设备超过借期时间(以月为单位)的长短及新旧程度(r)进行计算。
有偿占用费= r•有偿占用时间T (T≤12)
r为年份余数,取值范围:1≥r≥0.5。从购置年份算起,逐年递减0.1,当r=1时,即为当年购置的仪器设备,但r不得小于最小值(r≥0.5)。
四、有偿占用时间是指在完成了某一阶段性教学、科研等项工作任务后,仪器设备的借期已满,又没有及时归还所超过的时间。
五、有偿占用时间由各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汇总统计,同时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监督检查,坚持实事求是。对有的部门不负责任、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不报实际情况,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给予一定的赔偿。
六、有偿占用费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本办法(三)款公式中的各种项目进行准确计算。经有关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在有关人员月工资中代扣。所扣款项进入学院指定财务科目。所借用的仪器设备无论是在扣款期间还是在扣款结束所归还的,均不再向当事人返还所扣款项。
七、借用的仪器设备如在借期内发生损坏、丢失,按《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赔偿费用的收取渠道同本办法(三)和(五)款。
八、当工作变动调出校外或离退休时,事先要归还所借用的仪器设备,调出人员的离校手续同时要有本部门和资产管理处签章。对已离退休人员尚未归还的仪器设备,亦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者,按上级的规定办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有资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