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作者:浏览:时间:2009-03-21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有关物资管理办法,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维护仪器设备和器材完好,提高使用效率,防止损坏、丢失,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办公和生产等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领导应认真做好保障仪器设备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凡使用仪器设备和器材,均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或丢失。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除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外,同时应进行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不遵守技术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不负责或不听从指导。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及使用方法就盲目进行操作。  
   5、擅自将仪器设备和器材私用。  
   6、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致使仪器设备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  
   7、由于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  
   第三条  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  
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的本身特殊性引起的损坏实属难于避免。  
   2、因仪器设备和器材本身的缺陷或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及合理的自然耗损。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可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和器材,偶然疏忽造成损失。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  
   3、事故发生后,主动如实报告,认识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  
   4、因工作性质需要经常接触易损易坏的器材造成损失,情节及损失较轻。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加重处罚。  
   1、一贯不遵守制度,不爱护公物,工作不负责任;  
   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  
   4、使用后不及时返还或挪为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  
   第六条  赔偿办法  
   1、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和丢失,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致使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按整体损失赔偿。  
   2、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以修复的,按修复费的比例计算赔偿费,但修理后性能和精度下降应酌情增加赔偿。  
   3、事故责任者不只一人时,应分清责任大小及表现,分别承担赔偿费。  
   4、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按情节的轻重、新旧程度、认识态度等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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